财讯> 正文

关于【执行管辖】的几个问题——执行解析(02)

时间: 2023-07-07 14:26:18 来源: 个人图书馆-姜勇律师


(资料图片)

如果是非流通股(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),该公司所在地可以认定是财产所在地;如果是流通股,公司所在地和该股票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(即股票账户开户地)可以作为财产所在地,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宜作为财产所在地。根据物权法、担保法的有关规定,对于涉及担保物权执行等特殊情形的,登记地也可以认为是财产所在地。

关键词:

责任编辑:QL0009

为你推荐

关于我们| 联系我们| 投稿合作| 法律声明| 广告投放

版权所有 © 2020 跑酷财经网

所载文章、数据仅供参考,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。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!

联系我们:315 541 185@qq.com